淄博某药品零售企业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3月,根据有关举报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某药品零售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某大药房旗舰店”线上药品经营情况做了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从不具备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处采购药品以及刷单炒信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消费的人在当事人开设的“某大药房旗舰店”下单支付后,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某大药房旗舰店(该店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下单支付,然后填写消费者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完成相关交易。二是当事人为完成第三方平台规定的任务量,避免受到处罚,因此通过寻找刷手刷单完成交易量,交易过程无相关药品实物。上述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药品网络经营违法违规案例,体现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持续净化药品网络销售环境的决心和成效,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实走深提供了助力。
2024年2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沂源县某化妆品专卖店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Clinique精华液、香奈儿洗面奶、Ysl气垫等11件产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货台账,后续提供了其中9个商品的中文标签,并对11个商品的标签情况作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众多购买的人,今后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为非正规渠道购进,质量很难保证,消费者应谨慎购买。
2023年10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卫生室进行了检查。在现场发现3种已加工好的中药丸,经调查,3种中药丸分别用来医治心脏供血不足、肝气不舒、失眠焦虑,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是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后的典型案例,打击了非法配制制剂的行为,能有效促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备案申报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性。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营业场所西南角“降脂降压及其他类”药品货架上发现了待售的10盒批号为2110247的瑞舒伐他汀钙片,该药品有效期至2023年9月,已超过有效期,为劣药。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药品完整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劣药及销售药品未依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养护药品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在观察药品效期时仅关注过期失效的月份,忽略过期年份,造成过期药品在合格区货架上待售半年之久,本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由裁量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有利于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张店某化妆品商行的化妆品经营质量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处于销售状态的郁美净洗发沐浴露2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妃丝小铺系列香体乳6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两种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例,对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倒逼经营者及时对在营产品进行效期管理,同时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安全风险“零容忍”,保障了公众化妆品的使用安全。
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摆放医用脱脂纱布片待售,标签标注的失效日期:2023.03.12,超过有效期,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的医用脱脂纱布片(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523号)已过期,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超期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例,医疗器械经营者要把利润和质量摆到合适的平衡点,把好公众安全用械关口,切不可盲目追求高利润而忽视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同时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经营超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和持续净化医疗器械销售环境的决心和成效,为群众安全用械提供有力保障。
桓台县某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药房内发现了16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箱葡萄糖注射液。经调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从另一卫生室购进。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以及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械购销记录,切实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案例,体现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械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和持续净化药械经营使用环境的决心和成效,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实走深提供了助力。
2023年9月29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直属大队警情通报,通报称淄川区将军路某诊所因使用过期药品与患者产生纠纷,请依法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甘露醇注射液(批号:2101042134,生产日期2021.01.04,有效期2022.07.03)超过有效期限。该批药品与其它同类未过期药品混合摆放,在进一步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给患者进行注射治疗。在给患者使用时没有检查效期,导致过期后仍在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过期后,不仅可能失去原有的治疗作用,而且还可能因为内在质量等发生改变,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零容忍”态度。
高青县某医务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高青县某医务室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阿普片(产品批号:3D0142D40;生产日期:2023.04.24)4瓶,该单位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单据、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措施。经调查,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生产、批发资格的淄博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富马酸喹硫平片,用于中心居住老人的日常用药。现场发现的阿普片当事人无法说明购进来源。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对于确保药品安全、规范药品流通渠道的决心和行动。颐养中心其采购行为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用药安全和健康,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2023年7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淄博市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染发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昌义清水护理黑发焗油膏(自然黑)”(昌義生态汉邦染发、产品内部编码170052)和(昌義生态黑发焗油、产品内部编码170053)是两种特殊用途化妆品,但只有一个注册证件,且其中一款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警示语。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化妆品“一号多用”案例,上述两款产品是同一厂家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外包装标示的“品名”“批准文号”“注册人/生产企业”“成分”等内容相同,但包装盒颜色及其他标识内容均有不相同,需要分别注册取得批准文号,但两款产品共同使用一个注册批准文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染发剂在产品标签上均需标注警示语,以免引起过敏反应或其他安全问题。本案体现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的决心和成效,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走实走深提供了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