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友“1個人得好天气”发帖称,“2年前,我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做胸部纤维瘤切除手术,术后一直疼痛发炎,前不久发现伤口处有一块肉瘤,再挨一刀将‘肉瘤’取出时,居然发现是一块陈旧的医用纱布。原来,2年前做手术时,纱布被留在了体内!”
网友“1個人得好天气”傅女士向扬子晚报记者反映,2年前她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做完胸部纤维瘤切除手术后,4个月内一直发炎,曾去江宁医院复查两次,被医生告知是自身体质问题,用小刀刮开伤口重新让其生长恢复,她也没过多怀疑。就这样,伴随着时而疼痛发炎的状态,熬过了两年。
直到今年3月,傅女士发现原伤口处有一块直径大约6厘米的肉瘤,因为她家族有乳癌病史,便赶紧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并安排了手术。
傅女士说,手术中主刀医生竟然在原先的伤口处取出一块纱布,并说这纱布在身体里残留了两年多,已长进了肉里,“做完手术我胸部明显空荡了一大片,大小不一,并且胸部术后伴有积水,医生用粗针管抽出两管血水。”
事发后,傅女士和家属向江宁医院提出15万元的赔偿(含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手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院方虽承认了过失,却只表示“此事故构不成伤残等级,医院不好按照伤残等级来赔付相关精神损失等费用”。
昨天下午,江宁医院医患沟通中心李东林主任称,“的确是我们错了,属于医疗事故,纱布留在病人体内这一类医疗事故,也是江宁医院建院82年来第一例。”目前,据医院调查并结合傅女士第二次手术的记录,遗留在傅女士体内的纱布只是皮下部位,并没有导致脏器功能损伤,对身体整体影响不大,无法给予伤残等级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等级判定,属于4级医疗事故,构不成伤残。
据其介绍,医疗事故是有等级界别的,一级甲等属于死亡,一级乙等至3级戊等属于伤残,而4级就不在伤残范围内。
在傅女士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的一份手术记录上,记者看到有这样的记录:右乳内上原手术疤痕下方可及约32厘米肿块。B超显示右乳内上2.6厘米1.6厘米强回声区,4A级;剖开肿块见原手术残腔内残留陈旧性纱布一块,腺病伴残腔形成。也就是说,这块手术遗留纱布导致傅女士多挨了一刀。
江宁医院相关负责人称,做手术切除纤维瘤时一般都要做快速病理分析和切片病理,以确定肿瘤是否良性。估计是当时手术助理医生用止血纱布时没有拿走就缝合了,或者是本该用可吸收纱布却用了普通医用止血纱布,导致留在了体内。因为手术时隔两年,具体手术的细节还需要找当时的手术团队进一步核实。不过据相关手术记录,这台手术是采用过可吸收纱布的。而且按照手术流程,手术中使用的各种医用器械包括纱布都是应该清点无误的。
40多岁的患者傅女士表示,两年前的手术费和这次取纱布的手术费一共8000多元,医院说如果想要超出的赔偿款,就得拿出之前两年间复诊、误工的凭证,“受了两年的罪,谁会想到是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的,我又不是存心想打假,实在没有保留什么证据,医院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在刁难患者?”
傅女士称,她和医院先后进行了两次交涉,“第二次协商时,一位调解中心主任述完一堆流程后直接离场。就算家属说话大声了一点,但不至于导致一位处理纠纷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走人。”
对此,当事人、医患沟通中心李主任解释说,当时的情况是傅女士和丈夫一直很冷静,但她的一位哥哥比较激动,听不进院方解释,并让他走人。为避免直接冲突,他才暂时离开。
据处理此事的医院负责人表态,出了事故医院当然会赔偿,但第一次手术是成功的,切除了傅女士胸部纤维瘤,目前协商的赔偿,主要是针对遗留纱布导致的二次手术,这一块的费用医院可承担,但傅女士目前出具的证据,除了第二次手术的相关联的费用,并没有因这块纱布导致她误工、鉴定、护理、营养以及损伤等费用的直接证明,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范最高限测算,目前医院只能赔付1.7万,另加她二次手术费用。
李主任称,目前南京市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有相关规定,患者与医院双方私了处理的纠纷,最高赔付额是2万元,超过2万的,一定要经过第三方也就是从人民调解委员会走流程。据透露,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会有相关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傅女士表示,治病救人的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医院应从此事中吸取这次的教训,同时也希望医疗卫生部门应制定出台细则,若发生“手术遗留物”事故,详细情况到底应该赔偿多少钱得有明确的标准,公平公正便于操作,这样才可以保护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权益。傅女士表示,她将维权到底,不排除采取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
傅女士提出,“体内异物”和“多挨一刀”对自己造成了两年伤害,而医院方面则认为“医疗事故最高赔付不超过两万”。那么,傅女士原先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和精神损失费各项费用共计十多万,如果走法律途径究竟有多少胜算?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认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女子所受到的身体伤害时间达两年多,即便没有构成严重的伤残级别,也应该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赔偿,但打这种官司,法律赋予患者一种选择权,鉴于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有一定的伤残等级界别,建议傅女士打医疗过错带来人身损害的官司,既然医院承认自己有过错,那么即便没有进一步的医疗鉴定,体内异物对一位病人造成的长时间精神困扰和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实际上带来的直接痛苦“多挨一刀”也是客观事实,那法律对于病人的精神损失也会给出相应的赔偿,这方面胜算是很大的。